一、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提高企業產品標準水平,保障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用于生產、加工或銷售的產品標準的制定、修訂、復審、備案等活動;藥品及農業種植、養殖產品等除外。
三、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生產和貿易的依據。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 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
四、企業是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主體,應當對其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實施后果承擔責任。
五、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針、政策;
(四)滿足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保護動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和節約能源;
(六)保證產品質量和產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產品的質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八)食品企業產品標準應當明確所使用的原輔料和添加劑。
六、鼓勵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標準。
七、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一般程序包括編制計劃、調查研究、起草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必要的驗證、審查、批準、編號、發布。
八、企業在批準、發布企業產品標準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企業產品標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性;
(二)技術內容的先進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試驗方法的科學性;
(四)檢驗規則的可操作性;
(五)標準編寫與《標準化工作導則》GB/T1系列國家標準的符合性。
九、企業產品標準審查由企業負責組織,也可以委托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或者其他技術組織負責組織。
十、專家組負責標準的審查,實行組長負責制。專家組應當由研發、生產、檢驗、銷售等方面人員組成,原則上不少于5人。直接參與企業產品標準起草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加審查。
十一、參與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工作的專家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或者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從事相關行業工作經歷,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了解相關產品生產的工藝、技術要求和國內外該領域技術、標準發展的狀況。
十二、標準起草單位提交專家組的審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內容:
(一)標準文本(送審稿);
(二)標準編制說明;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和參考資料;
(四)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試驗驗證報告;
(六)企業實施該標準在設備、檢驗、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說明。
十三、標準審查必須經專家組全體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專家組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填寫審查單(會議紀要)。
審查情況應當包括:審查日期、地點、起草單位、組織審查機構、參加審查人員名單。審查結論主要涉及:評價意見、主要修改意見和采納情況;所審查的企業產品標準送審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低于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具有相應的理由和相關影響的說明;是否予以通過審查等內容。
審查結論可以作為企業批準發布企業產品標準的技術依據。
十四、參加標準審查的專家在審查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嚴肅認真的態度,保證審查結果的正確性、合理性和科學性,并對審查意見負責。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應當保守標準審查活動中涉及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十五、企業產品標準審查通過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批準、發布。
十六、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不超過3年。復審后應當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明確結論。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進行復審: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發展方針、政策作出調整或者重新規定的;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中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作了修訂的;
(四)企業生產工藝或者原材料配方發生重大改變的;
(五)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復審的。
十八、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是企業依法將批準發布的企業產品標準告知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并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存檔備查的行為。備案后的企業產品標準可以依法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企業產品標準發布后30日內,應當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受理備案的部門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十九、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復審備案申請表;
(二)標準批準發布文件;
(三)企業產品標準紙質和電子文本;
(四)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
(五)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單(會議紀要);
(六)企業產品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符合性承諾,與相應的推薦性標準是否一致的聲明;企業產品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提供采標的相關說明和材料;
(七)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十、企業應當對所提交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對其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二十一、負責受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齊全,在5~7個工作日內應予辦理: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要求的,準予備案;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不予備案并書面告知企業。
二十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有效期為3年。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告已備案企業產品標準名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二十三、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繼續有效且備案有效期即將屆滿的,企業應當在該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前次備案注銷。
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修訂的,修訂后應當重新辦理備案。
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廢止的,應當報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二十四、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持有效證件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二十五、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嚴格執行。
二十六、受理備案部門不得泄露、擴散標準的內容或者文本。備案的標準一般不對外提供,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七、標準備案人員應當認真負責、恪盡職守,不向備案企業提出與備案工作無關的要求。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二十八、發現應當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未辦理備案手續的,或者超過備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會公告。
二十九、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開展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并取消備案。
三十、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備案企業產品標準監督檢查的規劃,有組織、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備案企業產品標準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十一、本規定施行后,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未作規定的事項,以本規定為準。
三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